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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南通市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医学会南通市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我市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本会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各个时期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市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华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的业务指导;学会机关挂靠在南通市卫生局。

第五条本会会址:南通市青年中路65号,邮政编码226006。

第六条本会会徽为中华医学会会徽。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传播最新医学科技成果,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期刊——《南通医药》;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专业中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四、大力普及医学卫生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加强和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学术交流;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表彰、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师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二、组织全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设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二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入会程序

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我会按照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核批准,统一发中华医学会会员证,并报江苏省医学会和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并报本会备案。

第十一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学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学会的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学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学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学会组织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团体会员

l、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及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会员的义务相同。(略)

第十二条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印制。会员跨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须经本会有关组织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审批新建专科学会;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指导县(区)医学会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必须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约占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科学会和兄弟学会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本届卸任会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学会(“中华医学会南通市分会某某专科学会”的名称),专科学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学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科学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学会和各县(市、区)医学会民主协商推荐全市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二条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会对南通市各县(市、区)医学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本会在会员较多、不是团体会员的基层单位可建立会员小组,并聘任联络工作秘书,承担学会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市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市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市卫生局、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四、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提议,以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章程,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南通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并报南通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南通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到南通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本会2003年9月5日第七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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